国度外汇措置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议论单列市分局,各寰球性中资银行:
为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,保险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,戒备和破损外汇违法非法行径,协调外汇阛阓秩序,国度外汇措置局说明《银行外汇展业措置意见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展业意见》)及关系法律律例,制定了《银行外汇风险走动证明措置意见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,见附件),现予印发,自觉布之日起合手行。
适用《展业意见》格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,应当按照《意见》合手法,缔造健全外汇风险走动信息监测系统,报送外汇风险走动证明。
国度外汇措置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议论单列市分局接到本见知后,应实时转发辖内分局、城市生意银行、农村生意银行、外资银行、农村互助银行。合手行中如遇问题,请实时向国度外汇措置局措置查验司反应。
特此见知。
附件:银行外汇风险走动证明措置意见(试行)
国度外汇措置局
2024年12月26日

背负剪辑:曹睿潼